2017年度报告|2017年度民主生活会有关问题的说明

时间:2019-12-24 来源:民主生活 点击:

1、时间服从质量,民主生活会要在2018年2月中旬前完成。

2、已到退休年龄,组织已进行了退休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可不参加民主生活会。

3、已免去领导职务,尚未办理退休手续,仍参与分管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参加民主生活会。

4、新到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,如果在时间上难于完成会前准备工作,可在会上进行自我批评,是否开展相互批评由单位党委(党组)主要负责人决定,会后应补交发言提纲并按要求做好整改工作。

5、原则上非中共党员的领导班子成员,可列席本单位同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。同时,视情况还可邀请一定数量“两代表一委员”或基层党员列席民主生活会。列席人员可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批评意见,但不需要撰写对照检查材料、开展自我批评,党员领导干部也不需要对其提出批评意见。

6、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。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。会后,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。

7、召开会议时,党员领导干部较多的单位,非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员领导干部可参照往年做法,由各单位确定是否在会上逐一发言。

8、交流挂职锻炼的党员领导干部(比如挂职了乡镇班子成员的“第一书记”),参加了所挂职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,原则上可不参加原派出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;没有参加所挂职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,要回原派出单位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。

9、在外学习的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均应参加民主生活会,因工作原因,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,应将发言提纲在会上印发,其他班子成员应对其提出批评意见,会后及时制定整改清单和整改措施;在国(境)外学习考察不能及时撰写发言提纲的,民主生活会上其他班子成员应对他提其批评意见,在回国后及时查找突出问题、撰写发言提纲、制定整改清单。

2017年度报告|2017年度民主生活会有关问题的说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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